湖北省家电维修等级收费管理办法 说 明 收费价格表

一、 为加强我市家电维修行业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维修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 凡在我市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从事家电维修的企业(包括家电生产企业的售后维修服务机构、个体网点等)均实行等级收费。
三、 家电维修服务收费应充分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促进公平、合理、规范、竞争运行机制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凡经过质量等级评定的企业,均按对应的等级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四、 表列收费标准为全市最高收费标准,经济条件有困难的郊区,当地物价局可在10%下浮幅度内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市备案。
五、 各维修企业停止向客户在价外加收的行业管理费。为维持家电维修行业现行技术协作方式,各家电维修行业管理站可从所辖维修企业此次调价金额中适当提成技术协作费用。技术协作费用最高限额为:按注册维修人员计算,每人每月8元。市家电维修行业管理处应对技术协作费用的收取和使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六、 维修企业应当尊重客户对等级企业的自愿选择权。保证向客户提供与其收费标准相符的服务内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多收费。
七、 维修企业对客户的费用结算应出具票据。票据中应如实写明检测部位和修理项目的具体品名、型号、数量、单价和总结算费用。
八、 根据省政府第108号令和市政府武汉[1997]64号通告的规定,对家电维修企业服务价格实行《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以下简称《监审证》)管理制度和年度审验制度。维修企业由市物价局办理《监审证》并进行年度审验。市物价局有权对其价格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九、 对某些家电维修企业等级评定工作进度较慢的郊区,物价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现场查验企业情况,先行预定等级收费标准和发放《监审证》,待企业等级评定后,再正式审批收费文件并办理《监审证》变更手续。
十、 维修企业应按规定将《监审证》正本和本《标准》表悬挂在醒目位置。各级物价检查机关要加强对家电维修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受理客户对家用电器维修收费问题的投诉和举报,对经查实的价格违纪行为,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十一、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